熊华松律师
北京市人,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委员会委员,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。始于1996年从事北京律师工作,10年的律师执业经验,商标代理人,擅长民商事诉讼、知识产权、公司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。
执业证号:0119961108162
1.印刷产品使用鸟巢侵犯知识产权吗?2.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备案是否有效?3.企业设计图纸版权纠纷?4.电影播映版权纠纷咨询?5.图书出版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侵权吗?6.商标侵权纠纷损失赔偿如何计算?
律师博客
“宁波汤圆”异地产 地方特色食品如何保护?熊华松律师接受中国消费者报采访 (见中国消费者报2009年4月13日B4版) 就“山寨”商铺招牌是否构成商标侵权,熊华松律师接受《中国消费者报》记者采访 近日记者在一家论坛看到了成都“山寨”街的照片,猛一看还都是清一色的名牌店铺。在这里阿迪的“三叶草”标识变成了“四叶草”、“WOWO”便利店变成了“MOMO”店、“TOTO”则变成了“TQTQ”。 熊华松律师认为,该行为很可能构成商标侵权,为维护权利人利益,商标权人可考虑向当地工商主管机关投诉查处或提起侵权诉讼,制止类似行为的发生,防止商标价值被淡化和侵犯。 (相关内容参见《中国消费者报》2009年3月2日B4版) 网站遭克隆,就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熊华松律师接受《中国消费者报》记者采访 某些假冒网站不仅名称近似,网页布局和内容也大同小异。然而,目前除了商标权和域名权,抄袭网页布局和内容创意方面的侵权行为还没有明确的鉴定标准。 熊华松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,网站名称问题,一般情况下无法得到法律保护,除非申请了注册商标。同时,如果网站名称与他人的商标等合法在先权利相同或近似,并造成特定消费群体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造成混淆,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。由于网络侵权的证据较易灭失,在诉讼前最好由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。 (相关内容参见《中国消费者者报》2009年4月6日B4版) 就“浙商”商标注册法律纠纷 熊华松律师接受《中国知识产权报》采访 南京某经贸公司在银行、金融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“浙商”|商标,被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商标抢注为由不予核准,经贸公司遂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状告商标评审委员会,并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。 熊华松律师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专访,就企业商标注册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。为避免权利冲突,建议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借鉴国际知名品牌的经验,多采用图形与文字组合的形式,降低冲突的可能性。 (相关内容参见《中国知识产权报》2008年12月17日第8版) “山大”高校简称是否引发商标侵权,熊华松律师接受中国消费者报采访 熊华松律师认为,高校简称冲突的问题,也可归纳为注册商标与他人企业名称在先权利冲突的一种特殊表现,高校虽非企业,但高校的名称有时习惯性地使用简称,与企业名称一样同样存在在先权利,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《关于审理注册商标、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可以此参照。同时,熊华松律师建议,对此类高校简称的商标注册申请,商标局及相关商标主管机关能够从严审查,避免引起权利冲突。 (相关内容参见中国消费者报2009年3月9日B4版)
“宁波汤圆”异地产 地方特色食品如何保护?熊华松律师接受中国消费者报采访 (见中国消费者报2009年4月13日B4版) 就“山寨”商铺招牌是否构成商标侵权,熊华松律师接受《中国消费者报》记者采访 近日记者在一家论坛看到了成都“山寨”街的照片,猛一看还都是清一色的名牌店铺。在这里阿迪的“三叶草”标识变成了“四叶草”、“WOWO”便利店变成了“MOMO”店、“TOTO”则变成了“TQTQ”。 熊华松律师认为,该行为很可能构成商标侵权,为维护权利人利益,商标权人可考虑向当地工商主管机关投诉查处或提起侵权诉讼,制止类似行为的发生,防止商标价值被淡化和侵犯。 (相关内容参见《中国消费者报》2009年3月2日B4版)
网站遭克隆,就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熊华松律师接受《中国消费者报》记者采访 某些假冒网站不仅名称近似,网页布局和内容也大同小异。然而,目前除了商标权和域名权,抄袭网页布局和内容创意方面的侵权行为还没有明确的鉴定标准。 熊华松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,网站名称问题,一般情况下无法得到法律保护,除非申请了注册商标。同时,如果网站名称与他人的商标等合法在先权利相同或近似,并造成特定消费群体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造成混淆,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。由于网络侵权的证据较易灭失,在诉讼前最好由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。 (相关内容参见《中国消费者者报》2009年4月6日B4版)
就“浙商”商标注册法律纠纷 熊华松律师接受《中国知识产权报》采访 南京某经贸公司在银行、金融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“浙商”|商标,被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商标抢注为由不予核准,经贸公司遂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状告商标评审委员会,并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。 熊华松律师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专访,就企业商标注册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。为避免权利冲突,建议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借鉴国际知名品牌的经验,多采用图形与文字组合的形式,降低冲突的可能性。 (相关内容参见《中国知识产权报》2008年12月17日第8版)
“山大”高校简称是否引发商标侵权,熊华松律师接受中国消费者报采访 熊华松律师认为,高校简称冲突的问题,也可归纳为注册商标与他人企业名称在先权利冲突的一种特殊表现,高校虽非企业,但高校的名称有时习惯性地使用简称,与企业名称一样同样存在在先权利,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《关于审理注册商标、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可以此参照。同时,熊华松律师建议,对此类高校简称的商标注册申请,商标局及相关商标主管机关能够从严审查,避免引起权利冲突。 (相关内容参见中国消费者报2009年3月9日B4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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